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属技工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技能教学和教研等工作的有关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7号)要求的,均可申报。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途径。
1.我市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自治区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程序。
本系列职称评审使用网络版申报系统进行网上职称填报、审核推荐。申报程序如下:
1.个人填报。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申报人应按照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填写及材料报送。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材料后再次上报。因申报人未能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报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评委会请在系统选择:
中级: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初级: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工作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并明确审核责任。
(2)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的申报者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南宁市人社局网站(https://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材料审核、审核推荐意见填写及材料报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二)申报材料核验要求。
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要求佐证材料、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1.学历核验。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
2.下一级职称证书核验。下一级职称证书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请各单位配合职改主管部门,主动完成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归集整理,实现职称证书数据共享。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的,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3.技能等级核验。应提供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要求提供原件材料。个人提供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材料原则上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广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gxrcosta.com)进行核验。
4.继续教育学时核验。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求,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和2025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任务;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5.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技工院校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的,退回申报人要求其补充说明原因。如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6.学术成果核验。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明确专业技术资历、成果计算与职称转系列评审要求。
申报职称的资历年限应按足年足月计算,从申报人现有职称授予时间次月算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申报人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申报所需的论文、课题、奖项、专利等各项业绩的终结性成果证明材料,包含论文发表刊物、课题结题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红头文件等。申报人通过本年度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的,2026年9月1日(含)后新取得的学术、业绩成果,可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应当具备所申报系列的下一级职称,不具备的,应当先转系列评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评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年限和学术、业绩成果等,可以从转评前取得下一级职称的时间起算。(例如:某申报人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资历年限要求取得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以上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以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如其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证书上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1年12月及以前的,则资历年限符合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如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2年1月及之后的,则该申报人资历不符合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加大对本单位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用人单位应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推荐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不得推荐。
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用人单位应在审议前成立审议答辩小组,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并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或上传各审议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级别、答辩意见等信息,完整留存考评工作记录。结合材料真实性核查结果与现场考评情况,用人单位据实填写《XX单位XXX同志X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附件2),并上传至申报系统,作为单位是否同意推荐该同志申报高级职称的依据之一。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各用人单位应规范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公示范围须覆盖单位全体应知悉人员。公示完成后,如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为不予推荐或不明确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四)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基层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区技工教育领域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五、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10月15日前):个人对照评审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考核推荐(10月15日至10月24日):单位组织考核、公示申报人选5个工作日、组织审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三)主管部门审核推荐(10月24日至11月5日):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推荐。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11月5日至11月14日):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评委会。
(五)评委会评审(11月底前):评委会按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六、评审费用
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6〕3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15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230元。请申报人在材料提交后及时关注系统流程进度,按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一次交清评审费。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分级组织实施。本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由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技工院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校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发动和组织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教师积极申报相应职称,为我区选拔和培育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师资队伍,助推我区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规范申报材料。个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证明材料由各技工院校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参照附件3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模板统一格式出具。
八、纪律要求
(一)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对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要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市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就评审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等方面回复当事人。
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要求
(一)初、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及政策咨询。如遇问题,可联系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南宁技师学院人事教育科)。
地 址:南宁市大学西路157号综合楼1406办公室
联系人:韦红立、黄达
联系电话:0771-5680509
(二)系统操作技术支持。各申报人员及有关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系统操作技术问题,可直接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联系,联系电话:0771—550501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26年度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2.XX单位XXX同志X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
3.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