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各环节的防污染行为作出系统规范,填补了平陆运河河海衔接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专项监管的制度空白。
《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根据平陆运河水域范围,划分内河段、沿海段,实行分区针对性监管;严格实施船舶污染物船上储存、收集上岸,要求船舶进入内河前完成排污管路铅封、泄水孔封堵,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差异化制定船舶燃油使用标准,落实靠泊岸电强制使用制度,细化扬尘货物、噪声污染管控措施,实现水、大气、噪声多维度污染协同防治。
《规定》的出台,是推动船舶污染防治从“通用管理”向“精准施策”转型升级的重要制度成果,为统一规范各类船舶、作业单位、运营主体的防污染行为提供了明确、细化的制度依据;构建江海分区精准监管体系,区分内河段与沿海段,分别适用内河、海洋船舶污染防治规则,实现河海交界水域污染监管衔接有序、运转顺畅;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明确沿线港口、码头、作业单位应具备污染监测、污染物接收、应急处置等能力,为智慧监管提供基础支撑。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有序推进《规定》落地实施,确保各项防污染制度逐步落实、有效运转。同时,将建立常态化跟踪评估机制,根据运河通航运营实际、政策更新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持续适配运河高质量发展需求,以更严格的污染防治标准、更高效的监管服务,为广西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