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公积金执字〔2019〕骗贷第01号
谢集叶:
经查,你于2017年1月25日以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你主动承认错误,并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回,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管理中心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年内,取消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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