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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0.5.066号提案的答复

2015/12/16 1.1w 阅读 457 点赞

签发领导:王林一

办理结果:列入计划,下一步解决

致公党南宁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建议已收悉。

我管理中心对提案内容十分重视,分别去函会办单位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南宁市总工会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5月15日与南宁市总工会的相关同志进行接洽,开展了面对面的讨论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从立法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一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不存在可以不缴的问题。但在《劳动合同法》的中,未明确表述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应包括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内容,仅设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的兜底条款。同时,我市已不再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无法再做统一的范本要求。因此,建议从立法方面推进相关工作,应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南宁市范围内制订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要将住房公积金缴交事项纳入劳动合同中,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内。我管理中心将主动向市政府汇报和提出相关工作方案,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从源头上保障住房公积金缴交,为相关的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通过与南宁市总工会的座谈和沟通,从工会组织的角度来看,在立法方面得到完善和补充的基础上,各级工会组织将会加强对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监督和检查。为此他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试点;二是建议市政府将“两个普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纳入绩效考评内容;三是从立法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三、加大主动开展行政执法的力度

近年来,我管理中心加大了主动检查查处的力度,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对部分企业开展主动执法。通过调查摸底、催建催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监督检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对保障职工群众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我管理中心将会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人员培养,充实执法队伍,不断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加强对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的检查力度。同时,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针对非公企业开展拓面宣传工作,提升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知晓度。

四、调整政策增强制度吸引力

2014年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在国家一系列稳增长促发展的政策背景下,我管理中心积极推进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要求,今年上半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受住房套数和贷款数限制、申请个人贷款时不再对申请人查询家庭持有住房套数等内容。同时对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采取“随走随取”等政策,使非公企业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更为便利,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度,增强制度吸引力。

五、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我管理中心一直注重加强与税务、工商、社保、经济开发区等单位部门的联系,通过其他单位和部门提供的信息,了解企业注册情况,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分类分梯次开展行政执法稽核工作。还与南宁市人大、南宁市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过联合执法工作,深入到县区,深入企业调研和动员,收到一定的效果。我管理中心将与市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和联系,坚持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企业遵守法规,确保更多的职工群众受惠受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2日

联系人:范文青联系电话:5703786

承办单位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邮编:530022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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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