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新增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
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提升服务水平,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增一项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跨省通办”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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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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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并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验后,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
说明:1.购房地为南宁,缴存地为其他公积金中心的,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2.购房地为异地,缴存地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的,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二、办理方式和流程
(一)异地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跨省通办”专窗,按照缴存地中心业务办理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地中心发起业务申请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二)南宁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提交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业务申请材料,由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将材料发送至南宁公积金中心,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
三、注意事项
因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暂未纳入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缴存人异地申请办理时,申请地和缴存地是否受理以当地政策为准。
四、咨询方式
详情可拨打服务咨询热线:0771-12329、0771-12345。
附件:1.“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
2.征信信息查询授权书
(此页无正文)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1
“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
(两地联办异地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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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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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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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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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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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地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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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事项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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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类型 |
□新建商品住房 □再交易住房 □保障性住房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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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全款购房 |
购房金额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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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房 |
首付款金额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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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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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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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购房人关系 |
□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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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配偶姓名 |
配偶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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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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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提取金额 |
大写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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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金额: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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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户名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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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Ι类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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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事项: 1.本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地)将本人以上信息及提取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传递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本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于接收到本人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按照当地政策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并将提取资金转入到本人提供的收款账号,办理结果反馈至购房地中心。 3.本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在本人“拟申请提取金额”超出可提取额度时,按照当地政策及最大可提取额度为本人办理提取。 4.本人(或配偶)授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机构通过住建、规划、自然资源、房管、民政等政务部门核查本人(或配偶)的购房、婚姻等政务信息,用于本人(或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审核。 承诺事项: 1.本人承诺《“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真实有效,若因信息填有误或提供的材料不全影响办理提取业务,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本人承诺此次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同意授权并遵守上述承诺。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配偶签字(购房人为配偶时需签字): 年月日 (营业部、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 | ||||||
附件2
征信信息查询授权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查本人征信信息,用于本人或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审核,授权期限为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本次提取业务办理及核查完毕之日。若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及相关查询资料无须退还本人。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书适用于“两地联办”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借款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