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管委会成员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表 | |||
|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0日 | |||
|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 1 |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房产部 | 1.《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一)新建自住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集资建房或危改房项目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项目登记,且可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含铁路政策性住房在铁路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备案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将“含铁路政策性住房在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改为“铁路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 2.第四十六条:“新建自住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项目的……同时,还应调查项目是否完成测绘,是否取得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的门牌号证明。” 建议修改为:“同时,还应调查项目是否完成测绘,是否取得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的门牌号证明,铁路政策性住房除外”。 |
采纳。 1.根据铁路部门规范表述进行修改。 2.铁路政策性住房分布在广西、广东、湖南、贵州39个市县,部分市县在竣工完成后才进行测绘,门牌号证明也由当地社区负责出具。因此考虑铁路政策性住房特殊性予以除外。 |
| 2 | 南宁市财政局 | 第六十九条:“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的; (三)借款申请人所购铁路政策性住房,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达到三层的。” 建议铁路政策性住房与其他类型住房统一政策。 |
部分采纳。理由:目前,南宁公积金中心拟开展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对未封顶的住房进行担保事项,如完成担保,未达到封顶条件的房屋也可发放贷款。 |
| 3 | 南宁市司法局 | 1.建议全文中对涉及房产管理部门的表述进行明确,房屋登记备案的部门为住建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2.建议全文中涉及“拆迁”一词的表述修改为“征收”。 3.修改第四十四条内容,保持与《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一致:“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4.第四十八条中“《开工证》”修改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5.修改第九十一条表述。 |
部分采纳。 1.涉及房屋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铁路政策性住房登记机构为三个不同部门,在第一次出现相关表述的条款中已做解释,同时在下文中为避免赘述而统称为“房产管理部门”。 2.其他修改意见均采纳。 |
| 4 | 市国资委、市社会科学院、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横州市人民政府、武鸣区人民政府、上林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轨道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无修改意见。 | ||
| 5 | 市机关工委、马山县政府、隆安县政府、宾阳县政府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 ||
|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管委会成员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表 | |||
|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20日—2022年1月28日 | |||
|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 1 | 南宁市司法局 | 一、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登记部门”指代不清,建议予以明确。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较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增加“毛坯房”的限制,对于精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房如何认定住房价值,建议征询住建部门的意见;第三项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注册办公地址的限制若无充分依据,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建议再予研究。 三、第三十三条对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条件,指示适用第二十八条,但二十八条是关于法定利率调整的规定,建议研究修改。 四、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贷款展期的规定与第七十九条的关联度更为紧密,建议调整到第七十九条。 |
除第二条建议关于毛坯房价格认定内容外,其他均已采纳。理由:目前,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中已经明确标注毛坯及精装部分价格,因此可以清晰区分精装修交付新建住房中毛坯部分价格。 |
| 2 | 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市社会科学院、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武鸣区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上林县财政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房产部、南宁轨道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修改意见。 | ||
| 3 | 马山县政府、隆安县政府、宾阳县政府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 ||
|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 |||
|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6日—2022年2月15日 | |||
| 序号 | 提出意见主体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 1 | 网友xiefeifeng1994@qq.com等 | 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及相应系数设定提出修改意见,认为与余额挂钩的计算方式及贷款余额倍数及缴存系数的设定不利于取得较高贷款额度,以及提出设置贷款政策过渡期的意见。 |
不采纳。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是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第3.2.2:“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相关内容确定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业务规范》相关要求,经过三次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账户余额挂钩的计算方式。实施“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目的在于对贷款额度进行精细化计算,实现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的合理匹配,更好地支持长存多缴职工。调整后,贷款额度将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长挂钩,尤其是重点支持月缴存额度不高、但缴存金额稳定、缴存时间较长的中低收入的职工及家庭。《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实施,已提前告知即将实行的贷款政策方向,相当于给予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相应的过渡期。 |
| 2 | 网友ggntgcb@163.com | 建议将贵港缴存职工纳入北部湾经济区城市贷款范畴 | 不采纳。理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内容,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 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 6 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不含贵港市。 |
| 3 | 网友234317548@qq.com等 | 对于取消还款比例下限、连续缴存时间认定、商转公贷款选择房屋套数的相关建议。 | 相应内容均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不涉及内容改动。 |
| 4 | 网友bacueii@163.com | 建议核定贷款额度时关注连续缴存年限、每月实缴金额及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因素。 |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仅为核定贷款额度的一项条件,确定贷款额度还需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贷能力因素,该网友建议不涉及内容改动。 |
| 5 | 网友1767466976@qq.com | 1.商转公贷款不受面积限制; 2.危改房非还建户允许公积金贷款且不分首套二套; 3.实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
1.第1、3项意见不涉及《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内容调整及改动,《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里对商转公贷款已无面积限制,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直都在实行当中。 2.第2项意见不采纳。危改房非还建住房贷款政策是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1号):“四、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套数的限定”相关内容要求制定,对于购买危改房非还建项目的,仍需受住房套数限制条件。 |
| 6 | 网友103701914@qq.com | 建议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贷款计算范围 |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账户余额可以纳入贷款计算范围,不涉及内容改动。 |
| 7 | 网友hqxdcsu_9513@163.com | 建议异地贷款范围增加深圳等一线城市 | 不采纳。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户籍地、缴存地都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支持的异地缴存城市如有变化由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并公布。”异地缴存城市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进行调整。 |
| 8 | 网友2444897741@qq.com | 建议补缴及断缴公积金不超过三个月可以算连续缴存。 | 不采纳。理由:贷款政策调整的目的旨在支持月缴存额度不高、但缴存金额稳定、缴存时间较长的中低收入的职工和家庭。断缴公积金意味着缴存情况不稳定,因此断缴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同时,经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合理的补缴行为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
| 9 | 网友陆美明 | 如遇上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房子,都执行首付比例20%的情况,就无法适用,可能会导致部分家庭采取特殊方式获得贷款。建议该条款补充如下: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夫妻双方婚前首套住房的情况按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执行),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 | 不采纳。理由: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住房。”贷款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拥有的套数为准,夫妻双方如已各自拥有一套住房,再次购房则属于第三套住房,不支持贷款。 |
| 10 | 网友陈宏斌 | 建议贵处放宽北部湾6城商传公政策,针对婚前婚后购房制定相应政策,拓宽商转公政策受益面。 | 不采纳。理由:北部湾六城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享受同样的贷款政策,同时按照缴存职工婚前婚后购房制定相应贷款政策也无相关文件政策依据支持。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