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通〔2022〕2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上下限标准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上一年度新录用且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南宁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的,可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具体操作演示视频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官网“网上培训”栏目查看。
(二)未开通单位网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调整人数5人以上的请报送表格电子版用于批量处理),到南宁公积金中心相应的服务网点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同单位所有缴存职工应在同一月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缴存基数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变更。2022年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调整。
(二)2022年1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三)单位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或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职工的缴存基数可执行新的缴存基数标准的,应办理更正或调整。办理更正或调整手续的,由单位出具重新调整缴存基数的说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调整清册》。
(四)单位应核定和填报所有缴存职工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并核对职工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应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因绩效工资、奖金发放时间较晚等原因未能足额计入缴存基数的可进行补缴。
(六)填报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特此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