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三次征求意见)

2021/11/11 7.2k 阅读 534 点赞

关于对贷款管理办法部分修改内容

第三次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我管理中心已就《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草案两次征求了公众意见。经讨论,管理中心认为草案第十一条关于自住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内容仍不够清晰,因此对该条款内容再次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就相关修改内容第三次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7天。

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管理中心: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117.141.131.185:8000/law/skip.action),在线提出意见、建议。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nnzfgjj@163.com

三、寄送信函至: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法规稽核科,邮编:530022。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1日

草案修改补充的内容

一、原文内容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关于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修改内容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三、增加内容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第十四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信息)、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查询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铁路分中心还可通过铁路房产部门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住房套数。住房套数认定细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编制说明

《管理规范》第5.1.2:“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只支持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及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

增加的条款内容明确了第一套和第二套房认定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明确了南宁公积金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可借助相关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数据平台核查职工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其中铁路分中心管理的缴存职工为中国铁路南宁局职工,除了在职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核查住房套数外,也需核查借款申请人在该地的铁路住房套数。

另外,由于对职工住房套数进行核查会涉及许多具体情况,为使核查工作更具操作性,条款内容明确了南宁公积金中心应依照相关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方便广大职工办理业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