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15天。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管理中心:
1.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nngjjgjk@qq.com
2.寄送信函至:南宁市望园路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邮编:530022
附件: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
从2020年起,全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统一调整自然年度,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与在编人员一致。单位公助部分缴存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2020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编制说明
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的说明:
目前,我市汇缴年度是根据1999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解释确定的。根据国家最新公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以下简称《业务标准》)4.0.9“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规定,职工的缴存基数以自然年度的相应工资作为计算标准一年一定,从业务管理规范和方便缴存单位理解和操作的角度出发,根据《业务标准》将汇缴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更适宜。
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说明:
根据国家最新公布实施的《业务标准》4.0.10第二款中“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的规定,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存比例调整为与在编人员一致。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