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关于单位网厅缴存托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3天。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管理中心: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2966772788@qq.com
二、寄送信函至: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邮编:530022。
附件:1.关于单位网厅缴存托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缴存托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2日
附件1
南宁住房公积金
单位网厅缴存托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网厅汇缴业务,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工作实际及委托收款银行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网厅缴存托收是指已开通南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过委托银行代扣单位资金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款划转的业务。
第三条 单位申请办理缴存托收的,应签订托收协议,签订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单位到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签订缴存托收协议,办理托收登记手续。
(二)单位分别到委托代扣银行和管理中心服务网点签订缴存托收协议,办理托收登记手续。
具体的协议签订方式根据单位选择的委托代扣银行管理规定来确定。
第四条 缴存托收采用由单位确认汇缴金额后自行发起扣款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单位需通过单位网厅按月进行汇缴核定,确认汇缴金额。
当月无汇缴变更的,由单位确认汇缴明细和汇缴金额后生成汇缴核定数据,提交汇缴订单,发起扣款申请。
当月有汇缴变更的,由单位先完成汇缴变更、人员调动调整等业务后,再确认汇缴明细和汇缴金额,生成汇缴核定数据,提交汇缴订单,发起扣款申请。
第六条 委托代扣银行收到扣款申请和相应扣款信息后,从单位付款银行账户代扣汇缴款,汇缴款包括单位缴存和职工缴存两部分之和。
第七条 因单位付款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正常代扣汇缴款的,单位应补足账户余额后重新发起扣款申请。
第八条 管理中心收到单位汇缴款并经网厅匹配数据成功后自动完成汇缴分配,按规定将汇缴款计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 单位付款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或需注销缴存托收业务的,应在发起扣款申请前向委托代扣银行和管理中心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变更或注销手续有以下两种办理方式:
(一)单位到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办理缴存托收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单位分别到委托代扣银行和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缴存托收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具体的办理方式根据单位选择的委托代扣银行管理规定来确定。
第十条 单位要重新办理缴存托收或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先办理终止授权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缴存规定加强网厅日常缴存管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保证付款银行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避免逾期缴存。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网厅缴存托收业务、但仍未正常汇缴连续时间达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发出催缴函,督促单位正常汇缴。
第十三条 对多次电话、发函督促,单位仍无正当理由未正常汇缴连续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单位,管理中心将单位纳入欠缴单位名册管理,并进行逾期催缴及网上催告。
第十四条 因单位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汇缴款项托收失败,发生逾期不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管理中心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南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缴存托收管理暂行办法》
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目前为按月送缴方式,需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每月跑一次”开户银行汇缴住房公积金,不仅费时费力,缴存时效性也会因此大打折扣。为深化“最多跑一次”专项改革,免去缴存单位的每月奔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经与各委托银行多次协商打通业务系统技术瓶颈,开通了网厅汇缴业务,此业务只需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委托收款签约手续,由管理中心通过结算应用系统按月发起托收并自动完成缴存记账,数据全程在线办理,大大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效率和实效性。现将草拟的《南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缴存托收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其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委托代扣方式是公积金缴存单位授权其开户银行,通过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采集系统以同城委托收款的方式,每月定期向其开户银行发出缴存指令,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行为。
二、《办法》第三条,托收协议的签订方式根据各委托银行的操作规定而拟定。
三、《办法》第四、五条,为确保汇缴金额及人数的准确,网厅发起扣款的方式采用定单式管理,即:每笔扣款业务均由缴存单位发起并确认生成扣款申请单,网厅依据扣款申请单实施扣款。
四、《办法》第六条,根据《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所有”的规定,要求单位发起的扣款为单位缴存和职工缴存两部分之和。
五、《办法》第六、七条,按汇缴成功、失败两种方式分别明确具体操作要求。
六、《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汇缴分配流程。
七、《办法》第九、十条,明确单位付款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或需注销缴存托收业务办理方式。
八、《办法》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要求单位应加强网厅日常缴存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缴存。
九、《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的规定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