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水库岸线管理与保护,南宁市依法组织完成了南宁市邕宁水利枢纽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办运管〔2019〕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9〕45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划定。
二、划定标准
(一)管理范围划定
邕宁水利枢纽工程为Ⅱ等工程,拦河大坝、船闸、长江坡副坝等主要建筑物管理范围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取轮廓外范围大值计,左右岸永久边坡、左右岸进厂道路、枢纽管理中心、鱼类增殖站等沿线建筑物按确定的郁江干流邕江段河道管理范围线、邕宁水利枢纽征地红线外包线确定。
(二)保护范围划定
拦河大坝、船闸级别为2级,按闸坝两端各150m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外300m内为保护范围;长江坡副坝坝轴线沿河布置,其实质与堤防相似,管理保护范围参照二级堤防划定,内外坝坡坡脚以外50m内为管理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50m内为保护范围;左右岸永久边坡、引航建筑物等,均位于河道堤防内侧,管理范围线按确定的邕江段河道管理范围线、邕宁水利枢纽征地红线外包线确定,管理范围线外30m内为保护范围;为补偿邕江鱼类生态系统、保障邕宁水利枢纽工程日常管理及洪水期安全应急要求,鱼类增殖站、枢纽管理中心、左右岸进厂道路等管理范围线按用地红线外轮廓划定,管理范围线外30m内为保护范围。
三、公告内容
南宁市邕宁水利枢纽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