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公(治)[2017]282号)等文件精神,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公安机关取消对公章刻制的行政审批,即取消公安机关对公章准刻的审核,改由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将所承刻的公章向公安机关备案。现将取消公章准刻审核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公章准刻审核后,全市各单位、组织、个人需刻制公章的,仍须到具有公章刻制经营资质的单位刻制公章。各单位严禁到无公章刻制经营资质的单位刻制公章;无公章刻制经营资质单位刻制的公章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二、取消公章准刻审核后,刻制公章流程调整如下:
(一)需刻制公章单位按照《公章刻制证明材料规范》有关要求填写有关材料(可在南宁市公安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nngaj.gov.cn自行下载),向具有公章刻制经营资质单位的经营网点提交材料,申请刻制。
(二)申请刻制公章单位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章刻制单位予以受理,并将有关信息通过印章系统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三)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及时刻制和发放所刻制公章。发放所刻制公章时,公章刻制单位应采集领章人身份信息、头像等并上传印章系统,为申请人出具《公章刻制备案证明》。
三、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所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齐全或其他与备案要求不符的,不予备案,并按原渠道将材料退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
四、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对被公安机关退回的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直至符合要求。若报送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但所刻制公章已经发放,由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追回已刻制公章和《公章刻制备案证明》,并在印章系统中注销公章和公示《公章刻制备案证明》作废。
五、南宁市具有公章刻制经营资质单位的网点信息如下:
六、咨询电话:南宁市富盾印章制作有限公司:0771-6749011
广西国盾科技有限公司:0771-3353334
七、投诉电话:南宁市公安局:0771-289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