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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5/03/11 1.7w 阅读 253 点赞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