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告

2014/09/07 1.0w 阅读 164 点赞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等可以供公众活动的场所。

  三、除经依法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午间(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2.夏季北京时间7时至9时和19时至21时30分(冬季北京时间7时30分时至9时30分和19时至21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80分贝;

  3.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时段,噪声排放不得超过65分贝。

  四、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超过本通告第三条规定限额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生活噪声干扰的,均可以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六、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安局

  2014年9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