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DH0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5/07/30 1.9k 阅读 320 点赞

办理结果:D

 

 

南金函〔2025〕73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市十五届

人大六次会议第DH0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叶永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审议和研究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DH0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使用公积金”及“提取范围合理化”的建议

为了规范提取条件和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我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曾于2015年12月出台过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并开展相关业务,但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的要求,已于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鉴于目前《条例》尚未将房屋装修、中修、小修等纳入法定提取范畴,所以您提出的住房维修和装修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建议,我管理中心暂无法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予以实施。我管理中心将持续关注住房公积金政策动向,待上级有明确规定时再行研究调整。

二、关于“住房面积区分对待”的建议

您提出“避免普通住宅与豪宅、别墅等高端住宅实施无差别的政策限制”的建议,与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原则相契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工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的定义和范围,即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以此限制享受、投资、增值等非自住住房消费提取,重点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而以住房面积作为是否予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一是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二是在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例如,购买商业型公寓,面积虽小,但其房屋性质属于商业用房;多子女家庭有可能购买较大户型的自住住房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现行政策不以面积为限,而是以“自住住房”属性为标准,既保障了政策的公平性,又能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不同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关于“考虑房屋使用年限”的建议

您提出“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旧房,鉴于其翻新改造需求较大,允许提取公积金”的建议,与城市更新、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的目标相契合。《条例》规定缴存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进一步明确“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根据上述规定,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房屋的损坏程度和工程性质(是否涉及主体结构),而非单纯依据使用年限。所以,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旧房如未达到上述翻建或大修的标准,则不属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我管理中心将持续关注住房公积金政策动向,待上级有明确规定时再行研究调整。

此外,在助力旧房改造与城市更新进程方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于2019年8月出台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并于2022年9月对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拓宽提取申请对象、延长了提取时限、增加了频次等,上述政策的出台,为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提供了支持。

四、关于“优化提取频次与额度”的建议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各住房消费类提取的额度、频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长期性的前提下,使职工在购(建)房、偿还住房还贷等各个住房消费环节可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保障其住房消费。

您提出的根据职工收入、房价水平动态调整提取额度,以及对不同消费行为设定频次限制的建议,具有较强的精细化管理思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和额度调整亦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例如,为了缓解无房缴存人租房压力,2022年9月起,将租房提取频次由每年提取一次增加为每月均可提取。《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市住房租金价格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等情况设定和适时调整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报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为减轻借款人还款的资金压力,2022年10月,我管理中心印发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南金规〔2022〕8号),支持借款人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包括按月对冲和对冲提前还贷。为了加大对缴存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2022年9月起,延长加装电梯提取申请时限为三年内提取一次或三年内每年提取一次。我管理中心将持续关注住房公积金政策动向以及缴存人的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在政策框架和职权范围内,适时研究和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信息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