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政策公告公示

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工作的通告

2013/10/31 3.5k 阅读 270 点赞

  为深入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工作的开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公通[2013]338号)精神,我市决定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人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向南宁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二、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举报人可以用书面材料、电子材料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其他形式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市公安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电话附后)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并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四、举报范围包括:(一)吸毒;(二)存在吸毒问题场所;(三)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四)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五)非法种植(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七)组织、强迫、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八)其他涉毒情形。

  五、奖励标准具体参照《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执行。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案奖励100-500元;(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场所,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奖励800-3000元;(三)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根据缴获毒品量每案奖励200-50000元;(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每案奖励50-20000元;(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和非法贩卖罂粟壳,按查获数量每案奖励500-50000元;(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奖励2万-10万元;(七)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追逃相关规定奖励;(八)举报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经查证属实,每案奖励500元,特别重大的团伙犯罪案件,每案奖励3000元。

  六、举报奖励金由财政划拨专款,按规定进行支付;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

  2013年10月22日

  附:各县区公安分局毒品案件举报电话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