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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综合管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6年第一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的选房通告

2026/02/03 1.9w 阅读 526 点赞

根据《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府规〔2024〕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7日组织2026年第一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报名工作,并于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3日进行入围选房申请人名单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共12户正式入围本次选房(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选房事宜通告如下:

一、选房时间

正式入围申请人选房时间:2026年2月5日。

二、选房顺序

正式入围选房申请人的选房顺序按照《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的编号顺序确定,其中无房户家庭的选房排序在有房户家庭(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之前。同等条件下,1人户家庭报名三房及以上户型的,选房排序在2人及以上家庭之后。具体顺序和对应选房时间详见附件1。

三、选房、签约流程

本次开盘选房采取线上选房方式。流程如下:

(一)签到

入围选房申请人在选房当天选房时间前登录南宁智慧住建系统到线上选房界面签到,并进入选房大厅关注选房进程,等待选房。

(二)线上选房

入围选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取房号(限时5分钟),前一申请人操作结束后,下一个申请人即可选取房号,不需等到规定的起始时间,但不能超过该申请人的终止时间。若超过规定时间不选取房号的,系统将暂时关闭该户申请人选取房号的权限,并进入下一户申请人的选取房号操作流程。已选取的房源房号全程在线上选房大厅同步显示。

(三)补选

如错过按顺序选房时间,每户申请人有一次补选机会。补选时间为选房当天本小区本户型按顺序选房时间结束后至选房当天24:00前。补选环节不再按排名先后顺序进行,申请人可在补选时间内,从所报小区及户型的剩余房源中补选确认房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系统使用手册详见附件2)。

(四)缴纳订金及签订认购协议

市住建局授权委托南宁安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收取订金。

入围选房申请人选房成功后,向安居公司缴纳订金壹万元(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主东支行;银行账号:8052 9740 4600 001),凭订金收据签订认购协议。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需提供材料: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若购房人需委托代理人(非共同申请人)办理缴纳订金及签订认购协议,可委托代理人持书面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选房签约地点与市住建局及安居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代为缴纳订金,领取订金收据。

(五)签订购房合同

正式入围选房申请人应当自选定房源之日起15日内前往签约地点签订购房合同,《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中所有成年准购人均需到场。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准购资格,原《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作废,申请人自应签订购房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办理不动产权证

卖房人与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四、线下指导选房、签约地点

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

本批次提供线下选房指导点。入围申请人可线上完成选房,如对系统操作不熟悉也可到指导点由工作人员指导选房。完成选房后,按通知要求到签约地点办理缴纳订金及签订协议等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请正式入围选房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参加线上选房。两次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视同放弃准购资格,原《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作废,申请人自第二次放弃选房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入围申请人完成选房后,需缴纳订金及签订认购协议。若后续放弃购房,可按规定申请退回订金。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参照商品房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承租直管公房的申请人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办理退出保障手续,以免影响配售型保障住房的购房手续办理。

六、咨询电话

销售客服:0771-5828557;客户经理:植经理18607714279;

系统技术客服:18376605016(可添加微信);

销售及技术客服咨询时间: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0771-5705842、5684179(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附件:1.2026年第一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式入围选房申请人名单及选房时间

      2.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系统(移动端)-公众使用手册

      3.购房委托书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