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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综合管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方式的通知——南住建〔2025〕386号

2025/09/29 9.7k 阅读 151 点赞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南住建〔2025〕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为调整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方式试行期。试行期间,《通知》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流程、压实建设单位档案移交主体责任、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移交方式的调整措施已具备正式实施条件。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正式调整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2025年4月7日试行期前已通过档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档案移交主体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建筑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向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真实、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2025年4月7日至9月30日试行期间,及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申请档案验收的项目,均实行“验收+承诺”制。建设单位在档案验收合格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已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移交,承诺移交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对未按规定履行档案移交责任或违反移交承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市住建局将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要高度重视,完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机制,梳理工作流程,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要做好档案接收、指导和核查工作,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障城建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内容及排序(2023年版)可登录市城建档案馆网站(www.nncjda.org.cn)“下载专区”栏目下载,建筑类(含人防、加梯项目)咨询科室:业务指导科,电话:2531407;市政类咨询科室:地下管线管理科,电话:2531415。



附件:南宁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陆慧英,0771-2531407)



附件


南宁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等规定,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规范化管理,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主体,需履行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等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方式实行“验收+承诺”制,即建设单位在档案验收合格时向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已按规定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移交,承诺移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二、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采用线上移交方式的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登录南宁市建设工程资料在线报验归档系统(网址:http://113.16.255.12:49401,操作手册可在首页下载)注册账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将各阶段形成的文件登记上传;申请联合验收时,须提供一套与系统审核通过相一致的纸质档案,核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采取线下移交方式的项目,可联系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前指导服务。联系电话:0771-2531407(房建)、0771-2531415(市政),地点: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楼大厅(南宁市青秀区桂花路6号),网址:http://www.nncjda.org.cn。

四、逾期未移交档案的,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