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2017〕866号)、《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南工信规〔2020〕2号)、《南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南工信综〔202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督导检查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于2023年5月起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已投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南宁市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录》中的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二)企业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试验室及仪器配备是否达标。
(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
(四)生产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是否合格。
(五)是否违规使用海砂。
三、检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检查的方式,对全市辖区范围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彻底、违规生产的企业,检查组将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测的频率。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23年5月至12月中旬。
五、检查组成员
由市住建局、市工信局依照职权范围组成检查组。
六、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生产企业存在违反规范标准等行为,检查组将下发执法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改正。如检查发现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问题,将不定期予以通报。
1.配合比设计、验证、调整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实际生产的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配合比、生产企业设计(批准生产)配合比不一致,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无相应处理措施的。
2.试验数据不真实或者未经试验就出具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原材料、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规范要求必检项未检验的。
3.出厂检验取样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偏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5.监督抽测中发现不合格事项的。
6.工地项目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件由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护的。
7.其它影响产品质量管理的生产和试验检验行为。
(二)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1.产品质量方面:经检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查组将案件情况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质量追溯方面:住建部门对不合格产品流入的在建工程进行建筑物实体质量追溯,确因不合格产品造成的,由住建部门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供应企业的责任。
3.强制措施方面:经评估,不合格产品确有造成在建工程安全风险的,由工(经)信部门牵头对相关企业依法采取临时停电的强制措施。发现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移交相关属地政府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安排熟悉资质管理和试验室管理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工作人员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抽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事项,检查组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发出执法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被责令整改的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报送整改回复材料。
(三)参与监督检查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要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做好必要的影像记录,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测结果公正性。不得私下接触受检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进行利益交换,不得篡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等各项工作要求。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