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建标〔2014〕38号)有关要求,南宁市于2016年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特别在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立交桥、高架桥工程项目的应用取得很好成效,得到参建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为加快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升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性能混凝土,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对混凝土性能特定要求为总体目标,选用优质原材料,合理掺加高效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优化配合比,通过预拌和绿色生产方式以及严格的施工措施,制成具有优异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条件》(GB/T 41054)、《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JGJ/T385)要求的混凝土。
二、在全市新建建筑中大力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对于建设工程中推荐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部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以下情形推荐优先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一)轨道交通工程:车站主体结构及出入口通道、风井、风道;区间(含隧道、高架等)主体工程、盾构管片及联络通道、泵站、风井;轨道轨枕、混凝土整体道床。
(二)跨江桥梁、城市立交桥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桥墩、桥台和桥跨结构等主体结构。
(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或回购)的超高层、大跨度、异型结构等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及主体结构。
(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超高层、大跨度、异型结构等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及主体结构。
(五)C50及以上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
(六)设计单位认为应当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其他部位。
三、对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高性能混凝土的造价信息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并按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工程结算和决算。
四、工信、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可在企业诚信考评及各类建设工程评优、建筑业企业评先等活动中,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的情况作为考评优先条件之一。
五、高性能混凝土生产的品质控制、质量检验、评价等工作应按《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条件》、《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六、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现有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开展高性能混凝土相关工作。
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贯培训力度,建立常态化应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众监督评议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高性能混凝土绿色生产和应用的良好氛围。
八、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及使用的有效监管,对不按要求生产及使用而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建标〔2014〕38号)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