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高层建筑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高层建筑,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2节和第5.1节对建筑外墙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根据其保温结构形式,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7节对于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汲取湖南长沙电信大厦火灾教训做好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消安〔2022〕5号)中附件2《高层建筑保温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要点》要求,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查验。
三、建筑外墙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结合新建、改建、扩建施工进度,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落实更换措施;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
附件:高层建筑保温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要点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6日
附件
高层建筑保温材料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技术要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高层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的管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要注意对保温材料内容的核查:
一、总体原则。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三、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
(二)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 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四、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 A级;
(二)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五、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二)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
(三)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