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材料的函》(桂建函〔2022〕510号)和《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2〕19号)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工作要求,现将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有关材料(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案)印送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学习借鉴,对发现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做到监管执法严起来、硬起来、实起来,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保持有力震慑,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附件: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案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4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燃气公司加气站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燃气公司加气站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某燃气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