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市场管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再次征集存量商品房的公告

2026/02/11 1.5w 阅读 427 点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南宁市已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现再次向社会征集存量商品房项目,并就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时限

(一)征集范围。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存量商品房、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经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售商品房、政府闲置房源,含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物业。收购在建未售商品房项目的,要明确项目具体竣工交付日期,确保按期竣工交付。

(二) 征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5日。

二、收购主体

有住房需求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央、自治区、市级、县区国有企业及所有民营企业。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与地方国企合作,共同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

三、收购用途

可用作保障性住房,也可用作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高校宿舍、养老公寓、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安置房等。

四、收购价格和面积

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收购价格。收购价格、面积标准等可区分具体用途分别确定。

(一)收购用作公租房。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公租房户型面积为2房以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二)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保租房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收购存量房用作保租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配售型保障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120平方米之间,收购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四)收购用作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养老公寓等。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面积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参与征集所需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及权属文件;

(三)参与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报名及咨询方式

有意参与征集的房地产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现场送达资料。工作咨询电话: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0771-5608953。材料提交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16楼1608,电子版材料可发送至邮箱nnzjbzk@126.com。



附件:参与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况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