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政策警方公告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2021/12/23 1.1w 阅读 444 点赞

近期,南宁警方相继发布了《关于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告》《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问题“两卡”开办人立刻注销账户、投案自首。
为向涉诈“两卡”违法犯罪发起新一轮凌厉攻势,再加大打击力度、再加打击防控精准度,集中火力全力“断卡”,今天,南宁警方再次发出严正警告:2021年12月31日前,以下“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请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加大对我市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上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将从严查处。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1-96110


南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

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警方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