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1月至8月,王某和李某从30余名老年人手中以3000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租借医保卡,之后李某利用上述租借的医保卡在各大医院购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而后再高价转卖。而出借医保卡的老年人表示:自己只是将卡借给他们“用用” ,反正卡里的钱也取不出来,不用也是浪费,不如用来换点“零花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这些老年人在明知自己医保卡会被利用的情况下,仍有偿提供,为王某、李某骗取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成为诈骗罪的共犯,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此,自己伪造就医事实、帮助他人伪造就医事实、套取医保药品再转卖等行为,都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位参保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医保制度的规定,诚实守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医保欺诈行为,共同维护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