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医保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5年度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23日(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六个基本条件:
(一)在南宁市依法开展业务,业务范围涵盖失能等级评估、身体伤残等级评定、养老服务评估等的机构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包含内科、外科、全科医学科、老年病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的各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纳入我市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除外);
(二)具备与我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其中评估员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不少于5人;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满3个自然月以上,且服务场所使用权或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1年以上,配备符合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配备信息化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设立相对独立评估质量质控部门,配备专职质控员,实行评估与质控岗位分离。能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组建专业评估团队,确保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三、申请材料
(一)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人员名单(需包含符合资质的评估员和评估专家)(附件2);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四、申请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评估机构根据所属区划可自愿向以下受理点提出申请:
(一)市本级受理地点:
1.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西乡塘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32号医保窗口
2.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民中心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B座4楼413号医保窗口
3.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青秀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医保3-4窗口
4.青秀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1号埌东村六组68号晟大埌东市集2楼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72号窗口
5.江南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馆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4号窗口
6.邕宁区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厅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180号邕宁区政务中心C座1楼医保4号窗口
(二)县区受理地点:
1.横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73号医保窗口11号
2.宾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7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1楼)医保10窗口
3.上林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2号医疗保障服务大厅5号窗口
4.马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号窗口
5.隆安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11号窗口
6.武鸣区医疗保障中心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武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6窗口
五、遴选流程
(一)资料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向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现场核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长护险承办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评分标准详见《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现场评分表》(附件3)。
(三)综合评估。完成现场核查后,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择优确定预选机构。
(四)评估结果公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个工作日。定点评估机构遴选结果实行同城互认。
(五)政策及业务培训与考核。长护险承办机构组织预选定点评估机构长护险专职管理员开展政策培训和考试,考试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分数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
(六)接通服务系统。选定点评估机构完成线路接通、系统使用测试等工作。
(七)协议签约。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八)信息公布。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确定的定点评估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抄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被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记录的;
2.解除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已满2年但未完全履行违法违约责任的;
3.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被查实的;
4.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5.聘请对本(1)、(2)、(3)、(4)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未尽事宜请联系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护理保险管理科,电话:0771-5850581。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