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DRG分组权重方案(2.0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44号)工作要求,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广西基本医疗保险DRG分组权重方案(2.0版),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差异系数,即三级甲等医疗机构1.01358785、三级医疗机构0.86844976、二级医疗机构0.83835499,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0.82809508。
二、基础病组统一按二级机构系数执行付费。
三、上述系数自2025年1月1日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所属医保局反馈。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