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人员:
根据《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医保规〔2023〕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25日起,我中心与南宁市兴宁区运德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家评估机构解除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服务协议。现将相关评估机构名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
附件:2024年12月25日起解除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服务协议机构名单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月7日
各参保人员:
根据《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医保规〔2023〕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25日起,我中心与南宁市兴宁区运德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家评估机构解除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服务协议。现将相关评估机构名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
附件:2024年12月25日起解除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服务协议机构名单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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