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3/07/13 8.6k 阅读 366 点赞

2022年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0〕36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至6%,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降至8%;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运行2年来,截至2023年6月底,减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障费用支出达19.68亿元,释放降费惠企惠民效益显著。因南府规〔2020〕36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精神,市医保局牵头起草《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

意见反馈的电子邮箱:nnldjyb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降费率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530011),信封上注明“降费率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1.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