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号)和《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医保发〔2021〕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1〕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以下简称“医保定点”)申请和确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属南宁市辖区内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层高应达到2.20米及以上)应分别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工作日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向所在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六)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八)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九)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十)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一)定点申请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二)综合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7.核查药店面积。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对外公示
对于评估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
经公示无异议后,医保经办机构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五)签订医保协议
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六)信息公布
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市本级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的申请和确定工作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横州市、各县及武鸣区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的申请和确定工作由横州市、各县及武鸣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三)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经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未确定为医保定点的,取消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已确定为医保定点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和确定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不得自行增加申报材料、调整办理程序等,应认真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和确定工作的衔接。
(三)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反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零售药店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医保中心发〔2021〕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用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药店自愿申请成为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请及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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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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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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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电话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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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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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电话 |
单位对外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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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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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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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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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连锁公司 □直营 □加盟 □非连锁公司 □自营直营 □个体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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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公司或母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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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 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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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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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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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区 营业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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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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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药品种数情况 |
处方药品种数 |
非处方药品种数 |
经营药品种数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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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支情况 (至少3个月) 年 月至 年 月 |
药品销售额(元) |
其他销售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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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构 成 |
药学技术人员 |
共 人,其中:执业药师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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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
共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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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共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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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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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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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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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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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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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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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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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是否具备经营品种管理功能并能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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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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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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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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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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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层高应达到2.20米及以上)是否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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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是否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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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零售药店名称: 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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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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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序号 |
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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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建设 4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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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1 |
*零售药店基础信息 |
6 |
零售药店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与现场检查情况相符得6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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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师基本信息 |
8 |
药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执业范围、执业证书编码、资格证书编码、执业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开始执业时间等)完整准确,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内得8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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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品基本信息 |
6 |
药品基本信息(药店端药品编码、名称、剂型、剂量、国药准字、生产厂家、包装单位等)完整准确得6分,缺一项扣2分,如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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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进销存信息:采购及销售的明细情况、存量准确的得8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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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配置 |
4 |
*PC配置 |
3 |
数量≥2;CPU主频≥2.0GHZ;内存≥4GB;硬盘空间≥250GB;空闲COM口数量≥1;空闲USB口数量≥4;Windows版本≥Win7;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全部符合的得3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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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打印机配置 |
3 |
针式打印机数量≥1,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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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信息 |
6 |
费用明细 |
6 |
向购药人员提供购药票据、打印药品费用清单、查询服务得6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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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处方信息 |
6 |
有电子处方存储或处方登记本,处方信息录入(医嘱分类、医嘱内容、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药方法、诊断)完整准确得6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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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能力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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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域 |
8 |
*经营面积达到标准 |
10 |
结合递交的材料进行实地测量陈列区营业面积是否达标(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层高应达到2.20米及以上)应分别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达到要求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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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分区摆放及收费 |
10 |
医保支付范围内物品与非医保支付范围的物品分区摆放设明显标识,设置非医保收费系统,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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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服务 |
10 |
药品明码标价销售 |
6 |
所有药品均标价销售得4分,有一种药品未明码标价扣2分,一种以上药品未明码标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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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配套从业人员 |
8 |
除药师外,有医药商品购销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得3分,有专人负责保障费用结算的得3分;所有药店从业人员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内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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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管理 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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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12 |
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3 |
建立药品质量、存储管理、特殊药品管理、药品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1分,制度上墙得1分;提供购销存台账、盘点表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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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
3 |
建立结算账户、现金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1分,制度上墙得1分;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连锁药店总公司或分公司开立基本存款户均可),以账户转账支付方式结算各项商品购置款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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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
3 |
建立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严格遵守医保各项规定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2分,制度上墙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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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
3 |
建立统计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确保医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和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能按要求统计销售信息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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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
3 |
建立参保人员购药、结算流程,公示医保政策,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1分,制度上墙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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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 |
17 |
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医保管理相关学习 |
5 |
有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得4分,少一名扣2分;开展了医保管理相关学习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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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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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评分分数以满分100算,85分及以上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带“*”指标不得分的,总考核评分为零分;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直接不计分数。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