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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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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