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医保政策,让医保福利精准惠及每一位市民,即日起,【政策直通车】将聚焦“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小知识”展开系列科普,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现在让我们开启上篇,助您轻松掌握医保实用知识,赶紧收藏转发吧!


生育医疗费用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备注】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纳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
3.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6.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

注: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限额保障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详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表。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待遇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2.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3.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若有相关政策疑问,欢迎拨打0771-12345电话咨询,更多医保资讯,请持续关注“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