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机关依法核查:收养人何家宁、陈超英与被收养人何路(性别:男;身份证件号码:450106******0519),于1992年7月4日在本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证字号:无),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和登记时收养人年龄未达到法定条件情形,不符合法定收养登记条件,依法应予撤销。
为保障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对拟撤销上述收养登记事项予以预公告。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拟撤销收养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收养登记的行政决定,收缴收养登记证,该收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6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公告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异议提交须知
受理单位:南宁市民政局
提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8号南宁市民政局办公楼505室儿童福利科
联系电话:0771-5505955
提交材料:书面异议申请书(载明异议事实、理由及诉求)、异议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材料需签署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及提交日期。
三、重要提示
1.异议须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当面提交,口头异议、邮寄逾期、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不予受理。
2.异议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承担法律责任,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提出异议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本公告在南宁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南宁民政局政务公开栏、《南宁晚报》同步刊发,各类公示渠道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