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重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维护低空安全秩序,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期,我市将举办重大活动,为确保活动期间的低空安全,杜绝各类违法飞行活动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南宁市公安局起草了《通告》,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管控措施合法合规、有据可依。
三、主要内容
依法在特定区域范围、特定时间段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
(一)“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的定义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等。空飘物,是指通过自然气流或人工控制悬浮于空中的物体,主要包括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间
2026年4月15日0时至2026年4月18日24时。
(三)管控范围
南宁市主城区全域。
(四)管控措施
1.全域禁飞。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体育、娱乐、广告、气象等各类飞行活动;禁止一切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的活动。
2.登记备案。在南宁市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完成实名登记,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持有航空器的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接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备案登记。对公安机关依法核实是否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应当予以配合。
(五)处置原则
对于违规飞行和违规升放空飘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联合民航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策时限
2026年4月15日0时至2026年4月18日2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