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南府规〔2023〕10号)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南府规〔2023〕10号文件关于“(一)培育轨道交通企业做大做强。6.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如同时符合减免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同时享受15%优惠税率和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当于按9%的税负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8.支持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补助。其中,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南府规〔2023〕10号文件关于“(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1.支持开拓本地市场。积极服务我市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企业,支持企业参与广西和南宁市财政性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的规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南府规〔2023〕10号文件关于“(三)对南宁市经济贡献大、产业带动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规定。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