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社发〔2025〕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有关规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可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对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通知如下:
经核查,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在南宁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同意上述2家单位在南宁市施工的工程项目免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前在我县(市、区)、开发区存储(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发文之日起,由项目地所在地的人社、住建等部门予以办理退还手续或解除监管。
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如在南宁市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其在南宁市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资格,并按规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到200%。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水利局
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