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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的公示

2020/11/26 1.8w 阅读 319 点赞

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的公示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共计5天,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日18:00前向我管理中心反馈。

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3楼法规稽核科

电子邮箱:  2138211149@qq.com

联系电话:0771-5705914

附件:1.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裁量权,是指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对象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时,对所采取的行政行为的幅度、方式、时限等内容进行选择、认定,做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目标原则】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兼顾便民高效、过罚相当,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实施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住房公积金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事项采取的行政裁量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决定种类和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实施裁量权的事项类别】管理中心权力清单中存在裁量空间的各类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权力事项。

第六条【制定形式】各类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可以制定在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法规、规章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类行政裁量权量化细化表为本制度的附件,是管理中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制定程序】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化细化表的制定、调整或修改,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遵守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备案等程序。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内容】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存在裁量空间的,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三)裁量阶次:从轻到重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特别严重等3—5个;

(四)具体情形: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法规、规章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相应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五)处罚标准。同一种违法行为,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内容】管理中心行政确认权力事项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裁量权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运用】管理中心在内部讨论案件处理意见、作出执法决定过程中要体现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在案件终结报告、内部审批表、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要明确记载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要对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进行法制审核,在审核意见中要明确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责任分工】管理中心法制机制承担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工作,并对各类行政裁量的具体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管理中心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编制说明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我管理中心起草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制度》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利,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实现针对不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规范行政裁量权,既是构建行政机关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因此,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第一条阐明了制定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编制而成。

(二)《制度》第二条阐释了行政裁量权的定义。

(三)《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根据《通知》规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制度》第五条,根据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的具体行政权力事项,对我管理中心实施行政裁量权的事项类别做了概括性规定。

(五)《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根据《通知》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形式和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化细化表时,必须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六)《制度》第八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根据违法的情节,从轻到重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特别严重等3—5个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设定不同的处罚额度,并对具体情形和处罚标准设定作出规定。

(七)《制度》第九条,根据《通知》对行政确认裁量权作出特别规定,要求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裁量权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八)《制度》第十条,对《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运用作出规定,要求在案件终结报告、内部审批表、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要明确记载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要对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进行法制审核,在审核意见中要明确写出审核意见。

(九)《制度》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制度》的落实部门和监督部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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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