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我管理中心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待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现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3天。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管理中心: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nngjjxf@126.com
二、寄送信函至:南宁市望园路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核科,邮编:530022。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速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
2. 代拟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2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放速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代拟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升住房公积金放款速度,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提高贷款发放速度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普通商品房期房及危旧房改住房期房的阶段性担保手续。对已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普通商品房期房及危旧房改住房期房贷款,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增加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在明确相应连带责任保证义务的基础上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引入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由公积金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增加第三方阶段性保证担保所产生的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在当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三、业务调整的具体实施操作细则由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月日
附件2 :
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放速度相关工作通知的编制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理由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房地产业影响较大
2020年2月8日,南宁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以复工”,但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聚集的房地产开发售楼部等“复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受春节假期和疫情影响,2020年1月20日至2月5日南宁楼市活跃度开始降低,预计与去年一季度相比,楼市供应面积和成交面积将会大幅下降,造成我市房地产企业开工不足,资金回笼滞后等问题。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影响较大
据统计,在疫情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17日),我管理中心贷款现场受理7笔,贷款网上预审12笔;贷款发放4笔,发放金额165.9万元。预计2020年2月份贷款发放额较去年同比下降约99%以上。按照目前的防控形势,我管理中心预计今年一季度贷款受理量及发放量较去年同比有大幅度的下降,降幅预计达到50%左右,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发挥公积金制度效应等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缓解我市房地产企业复工资金不足、解决销售资金回笼速度较慢等问题,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疫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影响,我管理中心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以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执行。
二、具体内容编制说明
(一)《通知》第一条,是对我管理中心现行贷款政策中,借款申请人所购商品房期房及危旧房改住房期房主体结构必须封顶后方可发放贷款的修改。我管理中心一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6月5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执行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期房不会因为资金断链等原因造成楼盘项目烂尾,进而损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利益。
经研究,我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规定:“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连带保证义务的基础上,公积金中心可对抵押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先行放款, 不需等到抵押办结。可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历史业绩以及楼盘整体建设情况, 根据申请贷款的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4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创新贷款办理模式,贷款受理至发放超过1个月的要引入担保,贷款审批后即放款,后续手续办理及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所需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等文件精神,拟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者与危旧房改住房建设单位明确相关承诺或者保证义务,实施楼盘主体未封顶放款,缩短我管理中心期房的贷款业务中等待贷款发放的时间,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也会对我市疫情过后的房地产市场恢复有极大帮助。
(二)《通知》第二条,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4号):“要创新贷款办理模式,贷款受理至发放超过1个月的要引入担保,贷款审批后即放款,后续手续办理及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所需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明确了产生第三方担保费用由我管理中心承担,不增加借款人贷款负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三)《通知》第三条,待《通知》正式印发后,我管理中心将根据《通知》精神开展担保业务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业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