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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2020/03/12 1.1w 阅读 299 点赞

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关于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3天。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管理中心: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nngjjxf@126.com

二、寄送信函至:南宁市望园路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核科,邮编:530022。

附件:1.《关于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

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2日

附件1:

关于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办〔2020〕8号),现结合南宁市的工作实际,实施以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中心申请为职工缴存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

三、受疫情影响的职工,购房提取无法办理而超出申请期限的,提取申请期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期限。疫情防控期间,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证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期限的,贷款申请期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防疫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等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可通过12329服务热线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

六、开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理完毕。

七、推行线上不见面业务和现场业务办理预约制。优选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公积金缴存、使用、查询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及职工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经营困难等问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权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住建部、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下称“桂建办〔2020〕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办〔2020〕8号,下称“桂建办〔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关于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制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二、具体内容编制说明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均是根据桂建办〔2020〕8号第(二十)条“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内容来制定,同时明确了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交时间跨度。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为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使用期限,是考虑到在疫情期间缴存职工出行受限,以及我管理中心现场业务办理管控等因素,造成了职工未能在有效办理期限内办理相关业务而采取的支持措施。特别是目前尚未实现购房提取业务网上办理,而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无法到现场办理业务,适当将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期限延长,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好地保障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职工申请办理贷款业务也面临类似的状况,也应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职工所购房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证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期限的情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三)《通知》第五条根据建办〔2020〕5号、桂建办〔2020〕8号文件制定,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困难的借款人给予政策照顾,并明确了职工申报延期还款的途径。

(四)《通知》第六条、第七条是管理中心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职工,尽可能为缴存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的服务,根据桂建办〔2020〕5号第五点制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