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公积金执字〔2018〕第2-2号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17年9月经群众投诉,我管理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单位与刘锦山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直未按相关法规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年4月24日我管理中心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南公积金执字〔2018〕第2-2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向我管理中心进行申辩、陈述。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刘锦山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共计壹万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16584.00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建行南宁望园路支行
账号:45******0481
(请备注:单位账号00138743刘锦山)
逾期不缴的,本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8日
本管理中心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
联系人:邓安娜、苏宏静 联系电话:5703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