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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南公积金执字〔2019〕第6号)

2019/05/05 7.3k 阅读 499 点赞

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公积金执字〔2019〕第6号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18年9月经群众投诉,我管理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公司与陈华在2008年4月至201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直未按相关法规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8年9月27日,我管理中心向你公司送达了《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南金催缴字(2018)428号),2019年4月2日我管理中心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南公积金执字〔2019〕第6号)。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我管理中心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陈华在你公司工作期间2008年4月至2017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共计伍万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整(¥55344.00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建行南宁望园路支行

账号:45******0481

(请注明补缴陈华执法款项,单位账户:99999999)

逾期不缴存的,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4日

联系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

联系人:梁建革苏宏静联系电话:5705444


 

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六条第一款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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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