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通〔2019〕38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
预售商品房项目五证报送方式的通知
各驻邕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我管理中心与住房主管部门已经实现我市商品房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经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预售商品房项目报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的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管理中心对于受理的预售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再收取预售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五证”纸质材料,将通过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和获取我市预售商品房项目的“五证”信息及资金监管账号信息。
二、预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我管理中心委贷银行借款合同盖章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售的预售商品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直至我管理中心取得正式的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金通〔2017〕31号)中第二条关于“五证”报送备案的规定与本通知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6日起执行。
2019年8月16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