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2012/05/07 1.8w 阅读 227 点赞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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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文件桂房改〔201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5%调整为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三、区直、中直驻我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可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