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河湖管理司 信息中心关于抓紧开展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上图的通知》(桂水函〔2024〕153号),南宁市依法调整了南宁市金沙湖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现将调整后的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办运管〔2019〕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9〕45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划定。
二、划定标准
(一)管理范围划定
1.库区管理范围按照校核洪水位(83.07米)划定。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线的划定按主坝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外延150米来确定。
3.副坝、溢洪道及输水设施按建筑物轮廓线外延50米来确定。
(二)保护范围划定
1.水库坝区保护范围按照从坝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50米划定。
2.水库库区保护范围按照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划定。
三、调整原因
南宁绕城高速G7201线扩建征用金沙湖水库部分管理范围线内用地,库尾管理范围发生了局部变化。
四、公告内容
南宁市金沙湖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后)。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