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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南宁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2024/01/22 5.9k 阅读 446 点赞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一些地方还挪用、乱用中央支持资金。南宁市将中央海绵城市试点资金超范围用于小区美化和公园亭廊景观工程。

二、责任单位

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自治区整改方案措施:做好资金调整,加强项目管理。将调回的中央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修订南宁市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模板及审批要点,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资金来源,规范项目审批。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纠问题、堵塞制度漏洞。

南宁市整改落实情况:

(一)完成资金调整处置工作。共调整中央海绵城市试点资金约为2853.30万元。一是将原用于南湖公园项目的中央海绵城市试点资金2264.66万元调整为市本级财政资金,同时将调整回市财政的中央海绵城市试点资金调整再分配用于七一总干渠雨污截流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南宁青秀山兰园景观二期工程等11个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内项目;二是将原用于青秀区自然资源厅住宅小区海绵化改造资金588.64万元调整为市本级财政资金,同时将调整回市财政的中央海绵城市试点资金调整再分配用于七一总干渠雨污截流改造提升工程(一期)、竹排江(邕江出水口-茶花园桥)海绵化改造工程两个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内项目。

(二)加强项目管理。印发《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南财监〔2021〕12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模板及审批要点的通知》;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提高审批质量。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10号),该问题南宁市牵头整改单位市住建局开展了整改情况自查及现场核查,认为已落实整改措施,实现整改目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南宁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改办)结合验收申请及日常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核查,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经市整改办主任审定,同意该问题通过初步验收。整改责任单位南宁市委、市政府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2〕7号)。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2〕7号),组织现场核查,确认该问题已完成相关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验收销号台账完整清晰,具备验收销号条件,出具核查意见,同意提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验收销号备案程序。2023年12月26日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审议,原则同意通过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535490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