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化肥、农药减量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2015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文,要求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广西应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但督察发现,化肥、农药统计数据不实,有的没有入户调查,有的直接平移上年数据,有的按照预设减量比例直接编造数据,有的不顾事实杜撰大比例减量数据,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2016年至2019年间,全区化肥销售量增长25.7%,而统计使用量却下降了3.85%,增减趋势明显矛盾。
二、责任单位
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自治区整改方案措施:
(一)加大化肥、农药减量技术的推广力度。组织各地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推广,2021年内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6300万亩次以上、水肥一体化技术450万亩以上,发展绿肥种植300万亩以上,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不高于“十三五”期间峰值水平)。组织宾阳县等17个县(市、区)抓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项目的实施,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示范,带动全区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在17个县(市、区)的61个肥料销售门店开展定点化肥销售情况监测,每月调度一次化肥销售情况,形成1期化肥信息月报。强化技术宣传培训,组织制定2021年广西农作物科学施肥以及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等方面的文件,组织举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科学安全用药技术等培训班,持续推进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提高化肥、农药使用效率,全面提升群众科学安全使用化肥、农药的意识与水平,从源头减少化肥、农药用量。
(二)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工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将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统计部门,为统计部门统计化肥、农药使用量提供参考。
(三)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区农业农村统计基层数据质量核查和培训,全面推行农业统计基层网络化管理,制定乡村两级数据采集规范流程,统一印发乡村统计基层台账,积极开展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加强植物保护专业统计技术培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制度规范农药使用量数据统计填报,严把原始数据审核关。
南宁市整改落实情况:
(一)加强化肥农药减量技术的推广力度。2021年,全市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862.68万亩次、水肥一体化技术136.69万亩、机械施肥占比12.4%、发展绿肥生产28.20万亩。全市绿色防控面积达594.97万亩,占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4.52%;全市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实施面积255.28万亩,占全市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44.50%。全市实施林业无公害防治作业面积71248亩,无公害防治率达99.61%。完成宾阳县等县(市、区)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项目的实施,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示范。全市组织各类土肥业务负责人、技术骨干、基层农技人员、农民培训班124期次,培训人数8900余人次;全市开展科学安全用药技能培训70期,培训人数4324人次,发放科学安全用药宣传材料1.3万份。全市共发布病虫情报173期,其中市本级11期,对乡镇覆盖率达100%。开展1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培训,培训人员90人次。
(二)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联合调研和培训,就如何规范农药使用量数据统计填报,提高农药、化肥使用量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三)不断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完成县(市、区)统计局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基层协统员、网格员业务培训。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农业农村统计基层数据质量核查,全面推行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规范乡村两级统计数据采集流程,加强农村统计台账、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10号),该问题验收包括以下五步:
一是该问题南宁市牵头整改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组织开展了整改情况自查及现场核查,认为已落实整改措施,实现整改目标。
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南宁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改办)结合验收申请及日常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核查,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经市整改办主任审定,同意该问题通过初步验收。
三是整改责任单位南宁市委、市政府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三)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2〕2号)。
四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统计局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三)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2〕2号),组织现场核查,确认该问题已完成相关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验收销号台账完整清晰,具备验收销号条件,出具核查意见,同意提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验收销号备案程序。
五是该问题经2022年12月30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审议,原则同意通过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535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