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黄展红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禁止在南宁市饮用水源地种植桉树的环保问题的议案》(第7号)、卢世业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严禁用耕地种植速生桉的议案》(第59号)的调查报告和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农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这两个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禁止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速生桉,科学合理规划速生桉种植区域。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