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2.南宁市选出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3.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4.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5.市委副秘书长;
6.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7.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
8.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9.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0.市委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11.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
12.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13.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14.市委党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学院各一位负责人;
15.市级双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