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政策公告公示

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3/08/29 1.2w 阅读 66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规范快速处理工作流程,简化事故车辆理赔手续,提高事故当事人满意度,根据《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总公司申请改造南宁市分支机构理赔业务系统,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三条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接处警制度,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和江南区四个城区范围内道路上发生的两车或多车且各方均投保交强险,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现场处理:

  (一)存在人员伤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一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事故发生在夜间20时至次日7时期间的。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快速处理机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强化引导,快速撤离原则。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门引导当事人在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或“理赔服务点”(以下简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快速处理责任划分和车辆损失,及时解决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模糊定责,快速定损原则。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定责时由保险公司派驻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的驻点理赔定损人员(以下简称“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只作“全责无责”或“同等责任”两种责任划分,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原则上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损时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承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承认定损结果,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理赔服务。

  (三)简化手续,快速理赔原则。简化理赔单证内容,探索实行零单证结案。推进理赔资料收集和传输的电子化,实现理赔资料信息共享,限时转账支付赔款,提高理赔结案时效。

  (四)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原则。快速处理机制涉及保险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等多个单位和广大车辆保险消费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共同推进快速处理工作。

  第四章 接报案和接处警

  第七条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接线人员接到报案后应进行接报案处理,简明扼要询问投保信息和事故经过,并将相关情况尽快反馈至南宁市分支机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进行后续处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报案时,除特殊情况外,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再安排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及相关处置:

  (一)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由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根据城区地域划分和遵循就近引导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共同前往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对于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处理。

  (二)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根据客户服务电话接线人员反馈的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通过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引导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于事故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记录联系方式,用照相机或手机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

  (三)对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引导驾驶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四)对于经保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约定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对于一方存在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于由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理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并做出了事故认定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提示当事人留存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或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当事人填写的《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九条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及相关处置:

  (一)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交通事故报警台(122)或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在向辖区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或交警大队值班室转警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符合轻微财损事故可以在固定相关证据后撤离现场共同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二)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经询问了解,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应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后撤离现场,告知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约定时间共同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三)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经过了解,发现事故地点处于交通繁忙路口路段或因事故已经造成堵塞的,应立即指派就近的执勤警察赶赴现场,当场引导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告知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约定时间共同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处理赔偿事宜;

  (四)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经过电话联系或其他途径了解,发现已经告知当事人符合快速处理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应立即派警前往处置,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交通警察现场处置符合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事故,对于需要实施强制撤离或发现事故车辆滞留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六)交通警察依法实施强制撤离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按照规范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有发生纠纷或遇到阻挠执法的情形,应立即向指挥分中心或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具体要求以交警支队下发的《关于对撤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条 在夜间20时至次日7时期间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由交通警察出具《事故认定书》或在交通警察或保险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填写《协议书》。

  第五章 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快速理赔服务网点驻点理赔定损人员负责指导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并加盖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

  第十二条 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解,只作全责无责或同等责任两种模式的责任划分,不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结果。在开展快速处理工作的初期,公安交警部门派驻交通警察到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协助开展责任认定工作。

  (二)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经驻点理赔定损员调解作出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在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原作出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的立场上进行解释和调解,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如经解释和调解后当事人仍有争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有驻点交通警察的,由驻点交通警察根据事故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当事人陈述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2、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没有驻点交通警察的,由驻点理赔定损值班负责人联系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122交通事故报警台)指派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赶赴该服务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当事人陈述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事故一方或各方估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既未在现场报警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要求保险理赔的,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则,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按照“以责论处”模式进行责任划分。如有争议的,由驻点理赔定损值班负责人引导当事人向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报警,由辖区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四)无需保险公司理赔或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指导下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六章 核定损失和快速理赔

  第十三条 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出具行业统一制定的快速处理工作查勘定损单,定损单可以视同为索赔申请书,如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签章)确认,则视同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告知各方当事人理赔程序以及提供索赔资料等事项,并确保收集的索赔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一次性收齐索赔资料,确实无法现场收集的需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收集方式和时间

  第十四条 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需要收集的索赔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书》或《事故认定书》;

  (二)双方车辆《定损单》;

  (三)双方车辆定损和索赔资料照片(电子版),主要包括整车外观、损失部位、车架号、双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被保险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全称等照片。

  第十五条 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将《协议书》和《定损单》分别存档备查及提交各方当事人,将《协议书》、《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等书面资料以及车辆定损和索赔资料照片交换和上传至快速处理信息平台,各公司应每日定期从快速处理信息平台获取和查阅涉及本公司承保车辆的相关理赔信息,并根据理赔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并收集索赔资料齐全后,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维修发票不再作为支付赔款的必需材料,可以约定事后提供。

  如当事人选择在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或其他具有直赔资质的4S店、综合修理厂维修事故车辆的,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将赔款转入当事人委托办理索赔的维修单位的账户;如当事人自行选择除以上维修单位之外的其他方式维修事故车辆的,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核定损失和快速理赔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二)各方承担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协调办理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进行定损和赔付。

  1、事故各方估损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办理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一方事故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共同查勘定损。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的车辆进行赔偿;2000元(不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3、事故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的或当事人对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金额有争议经解释仍不能解决的,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本着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驻点查勘定损人员原作核定损失金额的立场上进行解释和调解,做好共同定损和赔付,防止相互推诿行为。

  (三)全责方或承保保险公司在接到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办理车辆查勘定损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如全责方或承保保险公司没有反馈意见或决定不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的,则视为同意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代为查勘定损并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如全责方或承保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全责方或承保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接到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通知后的20分钟内到达,共同参与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

  第七章 保险理赔规则

  第十八条 两辆机动车发生适用快速处理机制道路交通事故,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的理赔规则:

  (一)无责方机动车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二)无责方机动车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元(含)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三)无责方机动车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2000元(不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九条 多辆(三辆以上)机动车发生轻微财损事故,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的理赔规则:

  (一)将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进行代赔;

  (二)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各无责方损失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三)全责方对各无责方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损失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条 多辆(三辆以上)机动车发生轻微财损事故,一方或多方承担全部责任,一方或多方无责任类型的事故理赔规则:

  (一)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二)所有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1、多方有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2、多方有责,多方无责

  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元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事故快处工作的投诉、举报及争议调处的应对机制,注意收集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在联席会议上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处理案件,各保险公司应遵守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维修及配件指导价格出具相关定损单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车辆修理前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不履行的,或对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南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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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