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现将燃气安全领域实名有奖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要求
(一)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能够保持联络畅通的联系方式等;
(二)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形,及与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可供核实的信息。
二、举报渠道
(一)市住建局
地址:青秀区金湖路59—1号,电话:0771—5710015;电子邮箱:nnsrqzbbgs@163.com。
(二)市公安局
地址:西乡塘区大学西路66号,电话:110。
(三)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地址: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3号,电话:0771—2441635。
(四)市市场监管局
地址:青秀区金湖路65号,电话:12315。
(五)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地址:青秀区汇春路2号,电话:0771—5737654。
三、举报奖励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100—500元。
(二)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100—5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三)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一)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
(三)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
(四)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
(五)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七)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
(八)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九)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十)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十二)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五、不属于奖励的情形
(一)已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
(二)匿名举报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已发现并正在解决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六)其他不属于《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奖励的情形。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重大隐患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其他事项按《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
南宁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